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意见出台
审评审批资源进一步向创新倾斜
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的监管发展道路,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全过程改革,加快构建药品医疗器械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生态,推动我国从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药品医疗器械的需求。
《意见》提出,到2027年,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制度更加完善,监管体系、监管机制、监管方式更好适应医药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质量效率明显提升,全生命周期监管显著加强,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高,建成与医药创新和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到2035年,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有效、可及得到充分保障,医药产业具有更强的创新创造力和全球竞争力,基本实现监管现代化。
《意见》明确5方面24条改革举措。一是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的支持力度。完善审评审批机制全力支持重大创新,加大中药研发创新支持力度,发挥标准对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引领作用,完善药品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积极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推广使用。二是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质效。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前置指导,加快临床急需药品医疗器械审批上市,优化临床试验审评审批机制、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和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检验,加快罕见病用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三是以高效严格监管提升医药产业合规水平。推进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授权,促进仿制药质量提升,推动医药企业生产检验过程信息化,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效率,强化创新药和医疗器械警戒工作,提升医药流通新业态监管质效。四是支持医药产业扩大对外开放合作。深入推进国际通用监管规则转化实施,探索生物制品分段生产模式,优化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审批,支持药品医疗器械出口贸易。五是构建适应产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监管体系。持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大力发展药品监管科学,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
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记者戴小河)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完善审评审批机制全力支持重大创新,从制度设计上鼓励和激发创新,为产业发展提供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2024年我国批准上市创新药48个、创新医疗器械65个。在研新药数量跃居全球第二位,多款国产创新药在全球上市。同时,我国医药产业发展仍然存在一些短板。
为了更好顺应产业创新发展需要,意见提出按照“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要求,向临床急需的重点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倾斜更多审评审批资源,在临床试验、注册申报、核查检验、审评审批等全过程加强沟通交流,提供个性化指导,让注册申请人及早夯实研究基础,加速产品从研发到上市转化进程,更快进入市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邱琼说,在全面梳理总结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意见提出统筹国家和省两级药品监管资源,向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倾斜更多审评审批资源,进一步提高审评审批效率。
——加强注册申报前置指导。缩短临床急需创新药临床试验沟通交流等待时限。开展多渠道多层次沟通,办好“药审云课堂”“器审云课堂”,建立区域性沟通交流机制,发挥审评检查分中心和医疗器械创新服务央地联动机制作用,加强对注册申报规则的宣传解读,提高研发申报质量和效率。
——优化临床试验审评审批机制。在临床试验实施经验丰富、配套管理政策完善的区域开展试点,将药物临床试验的审评审批时限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审评审批时限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30个工作日。
——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在有能力、有条件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试点工作,试点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重大变更申报提供前置指导、核查、检验和立卷服务,将此前需要核查检验的补充申请审评时限由200个工作日缩短为60个工作日。
……
新药研发是一个风险高、投资大、周期长的过程,加强对创新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医药创新企业的核心诉求。从专利保护角度,意见强调要加快药品、医疗器械原创性成果专利布局,提升医药产业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效益。在此基础上,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加强药品数据保护和完善市场独占期制度两方面重要的制度创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杨霆表示,意见进一步拓展数据保护范围,明确部分药品获批上市时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分类别给予一定的数据保护期。国家药监局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将对保护方式、保护范围、保护类别、保护期限等作出详细规定,促进数据保护制度落地实施。
市场独占期制度是一种政策鼓励,在欧美等药品监管机构已有较成熟的实践经验。目前,我国对首个挑战专利成功并首个获批上市的化学仿制药和部分中药品种给予市场独占保护。
意见还要求完善市场独占期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罕见病用药品、儿童用药品、首个化学仿制药及独家中药品种给予一定的市场独占期。通过赋予少数品种一定期限的市场独占权,医药企业可以获得基于市场价值的合理回报,将有效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创新力度,填补国内治疗药物空白,满足迫切临床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