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香港1月21日電 根據(jù)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等相關法例規(guī)定,香港特區(qū)政府自去年以來先后分兩次推動所有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qū)、對特區(qū)政府負責。此舉不僅有利于提高公務員隊伍落實“一國兩制”、服務社會的向心力,而且回應了社會各界要求切實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的呼聲。
所有公務員均須宣誓或簽署聲明
香港特區(qū)政府公務員事務局去年以來兩次大規(guī)模要求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qū)和對香港特區(qū)政府負責。
2020年10月12日,公務員事務局要求2020年7月1日或之后加入香港特區(qū)政府的公務員須宣誓或作出聲明,大部分準受聘人須在接受聘任時同時簽署聲明,直接受聘擔任高級職位如部門首長的人士則須宣誓。2020年7月1日至今,加入香港特區(qū)政府并已作出聲明的公務員,共有超過4000名。
特區(qū)政府去年12月18日在政府總部舉行公務員宣誓儀式。在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見證下,常任秘書長、部門首長和屬首長級薪級表第6點或以上的公務員,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qū)、盡忠職守和對特區(qū)政府負責。
今年1月15日,公務員事務局再次發(fā)出通告,要求2020年7月1日之前受聘的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受聘擔任高級職位的公務員還須宣誓。這意味著特區(qū)政府要求所有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
林鄭月娥今年1月12日于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時表示,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里都有相關的公職人員宣誓要求。香港特區(qū)區(qū)議會也是一個重要的組織,區(qū)議員也應該優(yōu)先被視為公職人員,也需要按香港國安法宣誓。
符合法定責任、政治倫理及國際慣例
多位人士表示,香港特區(qū)政府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qū),屬于法定責任,相關法律對此有明確要求,不容回避,這是“一國兩制”及香港基本法、憲法架構下理所當然之舉。
“香港再出發(fā)大聯(lián)盟”副秘書長黃英豪說,根據(jù)香港國安法第6條,香港特區(qū)居民在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qū)。這一要求與香港基本法第99條、第104條等條文精神相輔相成。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反映香港國安法第6條在特區(qū)得到有效執(zhí)行,也反映香港基本法第99條和第104條所體現(xiàn)的法律精神得到充分尊重。
公務員事務局發(fā)言人表示,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qū)、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qū)政府負責,是香港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下公務員的一貫責任,也是政府和社會對他們一貫的期望和要求,所有公務員均須明確知悉并接納這些基本責任。
多位人士指出,宣誓或簽署聲明不僅是公務員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是基本的政治倫理。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說,公務員屬于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特殊職業(yè)。若連基本政治倫理都不愿意遵守,就很難成為合格的公務員。
特區(qū)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指出,放眼全球,德國、日本等許多國家都有關于公務員宣誓的制度安排,可見公職人員宣誓以示對國家和社會負責是國際慣例,香港特區(qū)政府的公務員也不應例外。
社會各界呼聲高 成正本清源重要一步
多位人士指出,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意義重大,它不僅有利于強化公務員履職的責任感,提高公務員隊伍落實“一國兩制”、服務社會的決心,增強社會對公務員團隊的信心,同時回應了社會各界日益強烈的反對“攬炒派”公職人員背信棄義、倒行逆施,要求切實貫徹“愛國者治港”原則的呼聲,成為香港社會正本清源的重要一步。
特區(qū)政府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日前表示,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具有重大標志意義,展示了公務員隊伍擁護香港基本法和效忠特區(qū)的忠誠和承擔,有效加強公務員在這方面的意識,進一步明確責任和要求,并得以具體彰顯。
公務員事務局1月15日通告的附件中,還闡釋了多種違反宣誓聲明的行為,并表示特區(qū)政府設有機制處理公務員的紀律事宜。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指出,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不會影響公務員的公民權利,包括言論自由、和平集會、自由結社等權利。
此外,部分人士指出,近年來,“攬炒派”公職人員背信棄義、倒行逆施,嚴重破壞香港經(jīng)濟民生和政治民主,社會輿論和各界人士反對聲音越來越高,要求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的呼聲越來越強烈。公職人員宣誓或簽署聲明的制度安排,意義更顯重大,是香港社會正本清源的重要一步。
香港時事評論員何子文認為,要體現(xiàn)“一國兩制”的政治規(guī)范和秩序,具體操作應包括設立嚴謹、有法律效力的宣誓制度,確保亂港者出局、愛國者治港,確保公職人員愛國愛港、真心誠意服務市民。
香港工聯(lián)會會長吳秋北表示,香港基本法第104條、香港國安法第6條等條文都為“愛國者治港”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jù)。特區(qū)政府必須在本地層面建立具體執(zhí)行機制,香港特區(qū)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同時,要對他們做好監(jiān)督,若其行為違反誓言,就應當依據(jù)制度要求及時處理。